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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及其原料毒理学评价程序

来源: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20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毒理学评价程序

(征求意见稿)

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1 术语

1.1 保健食品

是指声称保健功能,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特殊食品。包括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以及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

1.2 保健食品原料

形成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配方的初始物料。

2受试物

2.1 受试物可以是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2.2 资料性要求

2.2.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2.2.2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2.2.3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2.2.4 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2.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

2.3.1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实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2.3.2 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部分去除辅料或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3.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

依据GB开展下列试验。

3.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2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一般应遵循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并包括不同的终点(诱导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和数量变化),推荐下列遗传毒性试验组合:

组合一: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组合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特点也可用其他体外或体内测试替代推荐组合中的一个或多个体外测试。

3.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3.4 致畸试验

3.5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6生殖毒性试验

3.7毒物动力学试验

3.8慢性毒性试验

3.9致癌试验

3.10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4. 毒性试验的选择

4.1 保健食品原料

需要开展安全性评价的保健食品原料应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

4.2 保健食品

4.2.1保健食品一般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实验结果和目标人群决定是否增加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毒物动力学试验。

4.2.2采用导致物质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等非传统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必要时开展其他毒性试验。

4.2.3 以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物质为原料,仅采用物理粉碎或水提等传统食品生产工艺生产、食用方法与传统食用方法相同,且原料推荐食用量为常规用量或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用量规定的保健食品,一般可不开展毒性试验。

5. 特定产品的毒理学设计要求

5.1 如产品配方中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或已知存在安全问题等物质,如某一过量摄入易产生安全性问题的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如维生素A、硒等)或已知存在安全问题物质(如咖啡因等),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的毒性作用剂量,在原有剂量设计的基础上,应考虑增设去除该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如降至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的受试物剂量组,以便对受试物中其他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他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做出评价。